都江堰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
科普《民法典》合同编
要点法律常识
1.民法典没有设立债法总则,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吗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;没有规定的,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。
【律师解读】
1.我国《民法典》和德国《民法典》不同,我国并未设立单独的债编,而是将债编的内容拆分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。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可代行债法总则的功效。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八条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(包含侵权行为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)适用合同编通则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2.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若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,根据其性质不能使用的除外。例如:合同之债可以抵销,而侵权之债不能抵销,侵权之债不仅不能抵销,若同时触犯行政法规或者刑法的规定,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。
2.合同可以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吗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【律师解读】
1.本条第二款新增加合同相对性。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(签署合同的双方或多方),一般情况下合同无约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,合同对第三人既无益也无损。
2.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,合同相对性效力会有所突破。
【延伸】
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:
1.涉他合同,单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,例如保险合同,受益人并非投保人。
2.债权的保全。在通常情况下,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,但债权的保全(如债权人代位权、撤销权),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,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。
3.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,出现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时,该怎么处理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。
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。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,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、性质、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。
【律师解读】
本条在原合同法第125条第2款的基础上,完善了合同解释规则。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对合同条款做出分析和说明。解释规则为:
1.文意解释: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,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。
2.整体解释: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,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、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。
3.目的解释:指解释合同时,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,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。
4.习惯解释:指利用大家在交易中普遍接受的,长期、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进行解释。
5.诚信解释: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。
6.不利解释: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,应当对起草者做出不利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。
【延伸】
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,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。
4.通过电子邮件、微信达成的协议,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吗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
【律师解读】
本条将合同的订立形式分为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,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,电子邮件、微信等可以视为书面形式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微信文字可以作为书面形式,微信语音只能作为口头形式。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,但从双方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。
5.合同上按指印而未签字,合同生效吗?
民法典:
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在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
【律师解读】
本条规定当事人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与原合同法相比,本次新增了按指印。
合同一般情况下,是当事人签署后成立。少数情况下,当事人虽未签署书面合同,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也即,即便双方约定签署书面合同才成立,但书面形式也并非合同成立的实质条件。若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了该合同的,即使无书面形式的合同,合同也成立。